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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暴力预警预防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3月23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回应社会关切,从突出身心健康保护、强化网络保护责任、完善政府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问题社会各方普遍关注。家庭教育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细化了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学校、幼儿园、社区等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以良好的言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是未成年人的重要活动场所,承担着重要保护责任。为此,修订草案二审稿细化了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增加了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
网络空间是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调研中,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打赏、算法推荐、在线教育,以及预防网络暴力等问题高度关注。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暴力预警预防机制,设立紧急防护功能;向未成年人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二审稿还细化了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此外,在完善政府保障措施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相关内容,提出推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改造,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高飞
责编: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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